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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4:42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学工部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济困助学中心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院各二级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所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构建学院学生济困助学中心领导小组、学生济困助学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成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济困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 10%(或班级总人数的 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9-10月完成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济困助学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条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承诺。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济困助学中心提请复议。学生济困助学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济困助学中心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对二级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院学生济困助学中心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学院济困助学中心汇总管理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最终审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院济困助学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在认定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方法,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条 学院及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九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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