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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10:49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学工部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人才,学院在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奖励优秀的同时,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以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基本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联办学校的具有我院学籍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醉酒的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

醉酒的学生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违反纪律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黄、赌、毒等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非法毁弃、隐匿、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或者其他邮件、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或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传播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策划、煽动和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学院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张贴未经批准的大小字报、传单和标语,视性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集体上访、集体不上课聚众闹事、擅自集会的一般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煽动、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加入非法组织,视情节(是否主要成员,活动情况,性质)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者,视情节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上述行为触犯刑律者,比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条 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对于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强行占有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采取威胁、欺骗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上行为触犯法律、法规者,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从严从重惩处打架斗殴;肇事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用恶语伤人、谩骂挑起打架事端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打人致伤者,视伤情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群架、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或熟人结伙打人事件的策划、组织和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群架的参与者,无论处于何种动机,一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先动手打人,同时又是事端挑起者;

2.双方发生矛盾,已经调解或正在调查过程中,事态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又以报复为目的挑起事端者;

3.参与打架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六)虽未参与打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袒护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进行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及以上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活动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赌博行为触及法律、法规者,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物及公共设施者,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墙壁上、桌面上乱画乱写乱刻,在走廊等室内场所玩球、跺脚印污染墙壁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应赔偿相应损失;

(二)在运动场以外地方玩球打碎玻璃或重击行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在图书馆、阅览室或借阅书刊时,违反规则,损坏、裁剪、窃拿书刊和报纸,损坏、窃拿公共设备,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实习纪律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丢失、危及行车、人身安全者,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外,视情节从严从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在学生公寓或教学区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器设备。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设备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此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不遵守学生公寓或教学区用电规定,屡教不改,导致安全隐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或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8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连续旷课达2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连续旷课达3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连续旷课达4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连续旷课达50学时或累计旷课达6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禁止学生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首次抽烟,批评教育,予以通报;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园、教学楼或公共场合抽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首次喝酒,给予通报批评,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内喝酒或酗酒,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喝酒,致参与人员身体伤害者,组织者及参与人员,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不请假离校、夜不归宿,一经落实,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夜不归宿,给予通报批评;

(二)多次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夜不归宿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中一般性个人作弊,如夹带、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者,除本课程考试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或一次考试中个人一般性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行为不文明、生活不检点者,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收藏淫秽物品者,经教育后,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做遵纪守法的网民,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要受到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视性质及影响范围和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通讯工具散布、传播不实信息者,视性质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浏览不健康网站,传播不健康信息,一经落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网络上散布有损他人及集体声誉的不实信息,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涂改和骗领学生有关证件、请假条、留宿卡、考勤表,盗用他人证件、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教学、生活、工作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课堂(含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纪律、自习纪律,上课玩手机,接打电话不听劝阻者;

(二)携带或藏匿管制刀具者;

(三)干扰教室、宿舍电源控制,窜宿舍聊天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四)不遵守就寝时间多次晚回公寓者;

(五)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老师办公室或在校园乱窜不听劝阻者;

(六)在教室、宿舍、公共场所,肆意呐喊、怪叫、哄闹不听劝阻者;

(七)将宠物(猫、狗等)带入校园内或在宿舍内藏匿者;

(八)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嘘口哨、作怪像及喧哗打闹者;

(九)拒绝、阻碍国家和学院工作人员及各级学生干部依据法律和校纪执行任务者;

(十)因学习成绩、奖惩、就业推荐、批评教育、制止违纪行为等原因,对老师、学院工作人员、各级学生干部或学院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十一)攀爬围墙、围栏或其他公共建筑的;

(十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

(十三)向教室、宿舍窗外泼水、扔杂物者;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外,且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的组织、指使、策划者;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包庇他人,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四)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间内又违反相同程度或更严重错误者;

(五)勾结学院以外人员参与违纪事件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应当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贫困学生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学院不予出具再次贷款的相关证明;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再次享受济困助学资格,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者,取消其资格;

(三)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四)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销其干部职务。受处分学生,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学校就业部门在推荐就业时不能等同于其它毕业生。

第四章 规定的实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要求材料详实、齐全。处理结果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涉及个人隐私权等情况除外),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处分建议,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党总支书记)签字后,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根据事件情况和二级学院学工办处分建议,讨论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装入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须经3至6个月考察;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经6至9个月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须经9至12个月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经12个月以上考察。经过考察,如能认真改正,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提出建议,经二级学院学工办研究,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后上报学生处审查,按原审批权限批准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处分材料从本人档案中撤出,由二级学院学工办保存。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考察期不能少于所需考察期限上限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时因处分时限未满或其它原因不能解除处分时,可在参加工作且处分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认为确已改正错误,经本人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请求,由学院决定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分种类。处分下达后5日内,学院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未满十八岁的学生,应同时通知家长知晓,并告知学生或家长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的,处分决定作出部门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情况通报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处分决定作出部门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情况通报学校团委。

第三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应退回家庭所在地;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应迁回原户籍地。

第五章 申诉与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不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果提交给原调查核实、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申诉的具体问题详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或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我院此前制定的有关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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