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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10:36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学工部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总要求,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院处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1人。

法律顾问由学院法律顾问担任。

教师代表2人,原则上应从辅导员中选聘,一般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3人,原则上从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部长中选聘。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两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因岗位调整、工作调动、休退学等不宜再担任的,以及辞职或者免职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申诉委员会委员提名;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由主任委托其他校领导代行上款所列职责。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学生无正当理由延误申诉时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书面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姓名、性别、年龄、学号;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的同时,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1份,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报告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书在受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听证会方式进行。听证会可采取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诉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3、4、5 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使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要求申诉人补正申诉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查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对具有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

2.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

3.学生申诉不受理通知书

     4.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件1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学号


所在学院及专业


班级


家庭住址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诉要求






(可另附页)






























申诉人签名


申诉日期



附件2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诉条件,本委员会决定受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申诉处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示例:

 任:***(职务/职称)

副主任:***(职务/职称)

 员:***(职务/职称)、***(职务/职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诉学生本人,一份留存备查。



附件3

学生申诉不受理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陕西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诉学生本人,一份留存备查。


附件4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 日受理了你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你提出的申诉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

示例一:原处分(附原处分文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分结论适当,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

示例二:原处分(附原处分文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失当,处分结论不适当,决定撤销原处分,由 (违纪处理部门)重新进行认定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陕西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诉学生本人,一份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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