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
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校书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请假期满仍无法入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向所属院部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暂缓注册期以两周为限。
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及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方面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操守等进行考核评定;学业考核由教务处负责,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由班主任写出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出等级。思想品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鉴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
(二)考核成绩评定,兼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三)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符合免修或免试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课程可以免修或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该课程考核进行之前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的,按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当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同时注明“违纪”或“作弊” 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学业预警;累计五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进行,一旦转入新专业不得再调回原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专业。确有需要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具体参照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内完成学业。三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时,应予以休学;因创业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得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不予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采取校园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给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回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合格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核通过后,对学生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学院设施、设备或因自己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者,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严格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院对有影响和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的学生提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处分的种类、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与有关高校联办的网络学院学生、各类短期培训班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