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保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计财处、各二级院部党总支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办主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保处负责人担任。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安保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各二级院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部门,各二级院部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全院各部门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将安全教育贯穿全年,针对寒暑假、开学、学期中、实习季、就业季等不同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结合自己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纪律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各二级院部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要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诈骗、防事故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消除心理危机事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各二级院部要严格落实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制度,紧盯关键时段,针对性采取安全防范举措。
第十六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安保工作人员有权询问校园进出人员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安保部门应责令其离开校园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和不良媒体,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训实习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践操作。发现和发生使用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并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并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参加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院部党总支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要对学生宿舍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二级院部等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保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各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安保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报告。经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二级院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安保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二级院部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启动自动退学程序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放假期间学生未经同意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经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适当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负有责任的意外事故,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院承担的赔偿金,学院负责筹措。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按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职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合法权益的,学院将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