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院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劳务。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固定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部门在其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审核、发放勤工助学助学金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四条 岗位设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聘期为一学期,为解决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各用工部门临时需要的岗位。固定岗位主要由院内各部门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部门也是用工部门。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用工计划,在学院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见附件1),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确定。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临时岗位的申报需提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岗位设立要求:
1.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院内需要使用外聘员工的部门,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等。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办理与聘用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以重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优先。凡有不及格课程者原则上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填写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经党委学生工作部资格认定后方可到指定部门面试上岗。
第九条 各岗位的面试工作原则上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员选定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第十条 用工部门在聘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部门应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须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见附件3),此协议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党委学生工作部奖惩助贷科一份)。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每学期初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内各用工部门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应由用工部门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每年9月份,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作为新学年全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助学金审核与发放
第十八条 岗位劳酬每小时12元,具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部门根据劳酬标准填写勤工助学助学金发放表(见附件4)、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表(见附件5),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或由用工部门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部门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助学金每月发放一次, 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助学金发放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表,经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学生勤工助学助学金报财务处会审。财务处审核无误,将助学金汇入学生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在填写登记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出勤、不能完成规定工作的学生,酌情减少报酬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丢失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同学,用工部门将有权提出更换,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重新安排其他同学上岗。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换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党委学生工作部不予发放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生不得申请两个或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院内其他临时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程序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西铁院[2017]54号《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管理办法>等14项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